技术方案
地暖分户智能控制系统 |
试验后,要求:
a) 温度变化对试验初始值:100℃以下为±5℃,100℃以上为试验初始值的±5%℃;
b) 绝缘强度按规定值;
c) 功能上无永久性损坏。
4.11 耐热、耐燃、耐漏电起痕
开关绝缘体应能经受:
a) 耐热:产品宣称最高工作温度Tmax +40℃的球压试验;
b) 耐燃:850℃灼热试验;
c) 耐漏电起痕:175V、250V二档试验结果无击穿和燃烧。
4.12 基本功能要求
在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,产品在正常运转时,其基本功能要求:
4.12.1 编程控制
产品上编程功能要求正常运转。
4.12.2 设定温度显示
产品上设定的温度要求正常显示。
室内温度显示
产品上室内温度要求正常显示,误差应不大于±1℃。
产品上室内温度要求正常显示。
背光功能
产品上背光功要求正常运转。
4.12.6 状态指示灯
产品上状态指示灯要求正常显示。
4.13 标志耐磨性
对名牌进行耐磨性试验后,其表面应无明显字迹脱落,标志应保持清晰可见,但轻微脱色可忽略不计。用刻、铸、钢印等办法制成标志,可不做此项试验。
5 试验方法
除非另有规定,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不应超出下列范围:
a) 环境温度::20℃±10℃;
b) 相对湿度:45%~85%;
c) 电源应为额定电压及额定频率50Hz、60Hz的正弦波电源;
d)大气压:101.32kPa。
用肉眼观察进行检查。
5.3 控温精度测试
按GB/T 22687-2008中6.3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5.4 绝缘强度测试
按GB 14536.1-2008中13.2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5.5 绝缘电阻测试
按GB 14536.1-2008中13.1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5.6 泄露电流测试
按GB/T 22687-2008中6.7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5.7 耐低温试验
将产品放置在-10℃±2℃的恒温箱中,在温度稳定后保持4h,取出放置1h。
5.8 耐高温试验
将产品放置在55℃±2℃的恒温箱中,在温度稳定后保持4h,取出放置1h。
5.9 耐湿热试验
将产品按GB/T 2423.3规定放入温度40℃±2℃,相对湿度为(93±3)%的恒温恒湿箱内保持48h后在箱内检测绝缘电阻与绝缘强度,应符合4.4和4.5要求,然后从箱内取出放置2h,检查工作温度变化及零件无松动、绝缘物无裂纹、无鼓泡变形、金属件无显著锈蚀。
5.10 耐久性试验
按GB/T 22687-2008中6.15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耐热、耐燃、耐漏电起痕测试
按GB 14536.1-2008中第21章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5.12 功能检查
5.12.1 编程控制
产品通以额定电压和额定工作电流,工作运转开始后,查看产品是否发挥控温功能。
5.12.2 设定温度显示
产品通以额定电压和额定工作电流,工作运转开始后,设置温度,查看显示屏上是否正确显示设定温度的数值。
5.12.3 室内温度显示
产品通以额定电压和额定工作电流,工作运转开始后,用温度检测仪器测定室内温度,产品上显示的室内温度数值与检测的室内温度数值进行比对。
5.12.4 继电器输出
产品通以额定电压和额定工作电流,工作运转开始后,设定温度高于显示的室内温度5℃,查看继电器应吸合并使连接执行器端子得电,从而控制执行器工作。
5.12.5 背光功能
产品通以额定电压和额定工作电流,工作运转开始后,在光线不足的环境下观察背光功能。
5.12.6 状态指示灯
产品通以额定电压和额定工作电流,工作运转开始后,设定不同工作状态时,观察状态指示灯能否正确显示。
5.13 标志耐磨性测试
按GB 14536.1-2008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5.14 其他要求
产品除符合本标准外,还应符合适用国家(地区)有关技术法规对室温控制器的环保、性能等的规定。
6 检验规则
6.1 检验分类
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6.2 出厂检验
6.2.1 每件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,检验项目:外观、绝缘强度、绝缘电阻、标志耐磨性。
6.2.2 每件产品应经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,并附上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。
6.3 型式检验
6.3.1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老产品转厂生产或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;
b) 正式生产后,如材料、结构、工艺有较大差异,有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;
c) 正常生产时,定期或累积一定产量后,应每年进行一次检验;
d)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;
e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;
f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。
6.3.2型式检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为型式检验合格。在型式检验中,有一项不合格,应加倍复测不合格项目,仍不合格的,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。
7 标志、说明书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7.1 标志
产品应设有标牌,标牌的字迹应清晰、整齐,产品标牌应标有以下内容:
a) 制造厂名或商标;
b) 产品名称;
c) 产品型号和标记;
d) 产品主要参数;
e) 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。
7.2 包装
7.2.1包装应符合 GB/T 22685的规定。
7.2.2 包装箱的标志图样应符合GB/T 191 的规定。
7.2.3包装箱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:
a) 制造厂名和地址;
b) 产品名称;
c) 产品标记;
d) 净重、毛重、数量;
e) 外形尺寸(长×宽×高);
f) 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。
7.2.4包装箱内应有装箱清单、产品说明书、合格证等。
7.3 运输
产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,不得遭受强烈颠簸、振动、不得受潮、雨淋。
7.4 储存
产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场所。不得和易燃物品及化学腐蚀物品混放。
电热执行器标准及参数: 电热执行器(英文:Electricalactuator),又称为电热恒温控制器,是一种全新概念的用于远距离控制系统流量、热量(冷量)的装置,适用于住宅、商场、宾馆的采暖及中央空调的温度控制、分室控温。 电热执行器主要用于地暖采暖系统中,控制管道的关闭与开启。具体应用于分集水器支路阀门、小型阀门、动态平衡阀门的电热执行器的电驱动部分。工作运行无噪音,螺母连接安装方式,简单、安装迅速,拆卸方便。电热执行器工作原理电热执行器由温度控制器,阀门执行器及阀门三部分组成。温控器安装在房间内墙墙壁上,用电缆线与电热执行器连接,一般用用100cm长的电缆把执行器连接到选定的控制点(温控器、编程器、定时器或其它远程装置)主要应用在地暖的分区控制中,同时也应用于小型阀门的开关或PDM执行控制。 主要作用: 1、为水采暖系统或中央空调水系统的闭合回路阀门的双位和稳定控制。在水采暖系统中直接安装于分水器的回水管或恒温阀体上,执行器断电,阀门关闭。 2、应用在地暖的分区控制中,与房间墙面温控器及地暖中的分集水器形成一整套分区温控系统.从而达到最佳的节能效果。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电热执行器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装在家用和类似用途额定电压不超过240V的电器上,可通过热敏电阻的加热程度控制感温蜡的膨胀程度,从而控制阀门流量大小的电热执行器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/T 2423.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:试验方法 试验A:低温
GB/T 2423.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:试验方法 试验B:高温
GB/T 2423.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:试验方法试验Cab:恒定湿热方法
GB/T 2828.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(AQL)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
GB 4208—2008 外壳防护等级(IP代码)
GB 14536.1—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 第1部分:通用要求
GB/T 22685 家用和类似用途控制器的包装和标志
3 要求
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并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工艺文件及图样制造。
3.1 外观和结构要求
3.1.1 产品整体应光洁、平整、圆滑,无锐角、毛刺和飞边,无明显的擦伤、划痕、凹陷和裂纹。
3.1.2 产品的塑料件应色泽均匀,无严重变形和龟裂,金属件应无锈蚀及其他机械损伤。
3.1.3 产品表面的文字、图案应清晰、完整、位置准确。
3.1.4 产品的零部件应齐全,装配牢固、连接可靠,无松动、滑脱、干涉等现象,不易变形和破损。
3.1.4 产品的电源线表面应无缺胶、划伤、破损、老化等缺陷。
3.2 功能要求
3.2.1 开关执行
产品通以额定电压后,应可稳定的推动阀门推杆,无频跳、颤振、卡阻等现象。
3.2.2 指示标
带指示标的产品,通电或断电后,指示标应可上下移动指示行程量。
3.3 性能要求
3.3.1 行程
产品通以额定电压后,受80 N推力6 min内行程应可达到3.8 mm±0.4 mm。
3.3.2 外壳防护等级
产品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4208—2008规定的IP54等级。
3.3.3 抗弯性
产品经抗弯性试验后,应无永久变形、脱落、破裂。
3.3.4 抗扭性
产品经抗扭性试验后,应无永久变形、脱落、破裂。
3.3.5 寿命
产品通以额定电压和最大工作电流,在推力10 kg情况下连续通电试验300 h后,要求:
a) 行程对试验初始值:衰退≤10%;
b) 电气强度按规定值;
c) 功能上无永久性损坏。
3.3.6 标志耐磨性
产品的标志经耐磨性试验后,表面应无明显字迹脱落,标志应保持清晰可见,允许轻微脱色。
3.4 安全要求
3.4.1 绝缘电阻
产品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 MΩ。
3.4.2 泄露电流
产品的泄漏电流应不大于0.25 mA。
3.4.3 电气强度
产品应能承受频率为50 Hz的1500 V的正弦波电压1 min,不应发生击穿和闪络现象。
3.4.4 耐热、耐燃、耐漏电起痕
产品的开关绝缘体应能经受:
a) 耐热:产品宣称最高工作温度Tmax +40℃的球压试验;
b) 耐燃:850℃灼热试验;
c) 耐漏电起痕:175V、250V二档试验结果无击穿和燃烧。
3.5 环境适应性
3.5.1 耐低温
产品应能承受GB/T 2423.1规定的低温试验,试验温度为-5℃±2℃,试验时间4h。试验后产品的功能应正常。
3.5.2 耐高温
产品应能承受GB/T 2423.2规定的高温试验,试验温度为60℃±2℃,试验时间4h。试验后产品的功能应正常。
3.5.3 耐湿热
产品应能承受GB/T 2423.3规定的恒定湿热试验,试验温度为40℃±2℃、相对湿度为(93±3)%,试验时间为48h。试验后,要求:
a) 产品的功能应正常;
b) 绝缘电阻:≥2MΩ;
c) 电气强度按规定值。
4 试验方法
4.1 试验条件
除非另有规定,试验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进行:
a) 环境温度:20℃±10℃;
b) 相对湿度:45%~85%;
c) 大气压:101.32 kPa;
d) 电源应为额定电压及额定频率50 Hz、60 Hz的正弦波电源。
4.2 外观和结构检查
用目测和手感法进行检查。
4.3 功能检验
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,通以额定电压,检验功能是否正常。
4.4 性能检验
4.4.1 行程
产品通以额定电压后,受力80 N推力,6 min后记录百分表上的行程读数。
4.4.2 外壳防护等级
按GB 4208—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。
4.4.3 抗弯性
通过宽度为20 mm的皮带在距外壳最远边10 mm的位置上施加垂直于产品轴线方向(150±5) N外力30 s,观察是否有永久变形、脱落、破裂等现象。
4.4.4 抗扭性
在距外壳最远边10 mm的位置上顺时针和逆时针方向分别施加(8±1) N·m的扭矩30 s,观察是否有永久变形、脱落、破裂等现象。
4.4.5 寿命
产品通以额定电压和最大工作电流,在推力10 kg情况下,连续通电试验300 h后,按本标准4.3的规定检查产品功能,按本标准4.4.1的规定试验行程衰退值,按本标准4.5.3的规定试验电气强度,观察是否有永久变形、脱落、破裂等现象。
4.4.6 标志耐磨性
按GB 14536.1—2008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。
4.5 安全试验
4.5.1 绝缘电阻
使用DC 500 V绝缘电阻表在带电金属部件与非带电金属部件间测量。
4.5.2 泄露电流
产品通以1.06倍额定电压和最大工作电流,测量其泄露电流,取其最大值作为测量值。
4.5.3 电气强度
按GB 14536.1—2008中13.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。
4.5.4 耐热、耐燃、耐漏电起痕
按GB 14536.1—2008中第21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。
4.6 环境试验
4.6.1 耐低温
按GB/T 2423.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,试验温度为-5℃±2℃,试验时间24 h,然后恢复到常温,恢复时间2 h,按本标准4.3检验产品的功能是否正常。
4.6.2 耐高温
按GB/T 2423.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,试验温度为60℃±2℃,试验时间4 h,然后恢复到常温,恢复时间2 h,按本标准4.3检验产品的功能是否正常。
4.6.3 耐湿热
按GB/T 2423.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,试验温度为40℃±2℃、相对湿度为(93±3)%,试验时间为48 h。试验后,按本标准4.3检验产品的功能是否正常,按本标准4.5检验产品的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。
5 检验规则
5.1 检验分类
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5.2 出厂检验
5.2.1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,均应进行出厂检验。产品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,并附有检验合格标识。
5.2.2 出厂检验采用GB/T 2828.1一般检验水平Ⅰ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,检验项目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不合格分类及接受质量限(AQL值)见表2。
表1 出厂检验
5.3 型式检验
5.3.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b) 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 正常生产时,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验,每年至少一次;
d)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,恢复生产时;
e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f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5.3.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经过出厂检验的合格批中抽取15个进行试验。
5.3.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。
5.3.4 型式检验中如有一项(除安全要求外)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检;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标准的,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;安全要求不得复检。
6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6.1 标志
6.1.1 产品应附有如下中文内容:
a) 生产厂名称或商标;
b) 产品名称;
c) 产品型号、额定电压、额定电流、适用温度;
d)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;
e)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。
6.1.2 产品包装箱应有以下中文内容:
a) 生产厂名称或商标;
b) 产品名称、型号;
c) 生产日期、批号;
d) 重量、体积、数量;
e)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(符合GB/T 191的规定)。
6.1.3 标志应清楚明显,不因运输条件和自然条件而褪色、变色或脱落。
6.2 包装
产品包装应按GB/T 22685的规定执行。
6.3 运输
6.3.1 包装后的产品可用正常的海、陆、空交通工具运输。
6.3.2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烈日暴晒并注意防水,不允许受到强烈的冲击和振动。
6.3.3 严禁与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蚀的物质一起运输。
6.4 贮存
产品应贮存在通风、干燥、清洁的仓库,仓库内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、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,远离热源。
参照标准:
1、《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(GB50019—2003) 2、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(GB50411-2007) 3、《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》(DBJ14—037-2006) 4、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》(DBJ14—036-2006) 5、行业标准《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》(JGJ142—2012) 6、《建筑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(GB50242-2002) 7、《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施工安装》DBJ14-BT14-2002 8、《住宅建筑规范》(GB50368-200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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